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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司法手段并重 “监管风暴”力遏金融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30日电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面对高频率发生的金融大要案,中国银监会掀起一场席卷几乎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风暴,将人们的视线聚集到金融犯罪、金融腐败以及由此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上来。

  道道金牌直指监管软肋

  今年3月16日,建行董事长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消息,在让人们感到短暂惊讶的同时,对建行的未来更多了几分疑虑。此后几日,银行业进入一个非常时期,案件被高频率曝光:中行普通员工翟昌平利用工作之便,挪用银行资金600万美元用于赌球和挥霍,潜逃后被及时抓获;银监会公开宣布,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农行包头分行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通过挪用、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方式牟取高息,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高达1.15亿元。加上今年年初中行爆出的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数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以及去年底工行被查出的部分分支机构涉案金额达69亿元的犯罪线索,一时间,商业银行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灾区,人们对银行改革的前景,开始变得忧心忡忡。

  面对大量的资金损失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全行业的信任危机,3月27日,一份脱胎于刘明康主席一月前针对商业银行防范操作风险的13条要求,被银监会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至所有被监管银行,银监会要从监管的软肋下手。

  此前,面对外界对其对制度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的指责,银监会已经开始全面布网,堵塞漏洞:今年2月5日,银监会召集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行长开会,通报了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要求上述银行坚决遏制重大案件高发势头,并开始有针对性的拉网式检查;3月10日,银监会组织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召开了稽核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增强对风险的预警和预防作用,是当前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3月21日,银监会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要求,加强对重点机构、主要是高风险机构的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成为监管的主要内容。此后,银监会还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分类的真实性检查,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外在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融犯罪考验监管效率

  严格地说,金融犯罪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但是,由于监管是发现犯罪的最佳渠道和途径,因此,能否通过监管防范风险,堵塞漏洞,并进而发现犯罪线索,是考量监管效率的重要标志。

  在几天前的一个公开场合,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谈及近期频发的银行案件时坦言,银行案件高发的原因十分复杂,总体说来,首先还是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的问题;其次,不可否认的是,这里面也有行业的特点,这也是即使在发达国家,银行业案件也高于其他行业的原因;再次,还有历史发展阶段的因素,在人均GDP1000至3000美元阶段,既是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这是为什么计划经济年代案件相对较低的一个原因;另外,东方文化有西方文化所不具备的长和短,这就是情面大于制度,也是为什么一些法制比较完备的亚洲国家也仍然存在银行案件的一个原因。

  作为国务院国有商业银行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小川在日前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回答。他说,虽然发生了一些案件,但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总体进程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每一项内容都是本着注重实效、一步一个脚印的原则来进行的。一方面,吸取案件教训,会使改革向前走得更好;另一方面,案件本身也说明旧的体制和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因此,也只有继续加大改革力度,才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明天更好。

  银监会法规部有关负责人从另一个层面诠释了周小川的观点。他说,作为一种程序和技术,金融监管无疑是防范金融犯罪的有效屏障。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准入关必须要把牢,绝不能让不合法的资金和有污点的人在这一行业畅通无阻。

  行政和司法手段并重

  在现代经济的核心部位频频发生的大要案,严重侵犯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信用制度,其危害性和破坏力可想而知。面对可能仍将持续的发案高峰期,相关部门已经形成共识:必须同时运用监管的行政手段和司法的相关措施,共同狙击金融大要案的发生。

  去年5月,国内第一个金融犯罪公诉组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正式成立,因承办我国股市第一案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而闻名的检察官吴春妹出任公诉组组长。公诉组成立后,检察二分院将与北京市公安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金融犯罪的合力。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联手,无疑将为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增添胜算。法律人士进而提出,为更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完善现有法律架构,完善法律的适用性,也是当前必须纳入日程的一项工作。(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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