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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安推搡消费者坠楼重伤?(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被保安推搡消费者坠楼重伤?(图)
伤者陈小姐正在南方医院治疗。刘继明摄

  本报讯

  (记者李妍、汤新颖)在珠海某外贸公司工作的陈小姐上周五来广州看望姐姐,未曾想到在白云区一家超市购物时,却被保安怀疑偷东西。陈小姐向记者反映,当时她在保安的追赶下被迫从二楼跳下,摔成重伤,记者昨日在医院里见到了至今躺在床上动弹不得的陈小姐。

  陈小姐双腿粉碎性骨折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南方医院外科病房,26岁的陈小姐躺在病床上正在输液。医生告诉记者,她的双腿粉碎性骨折,已经打上了石膏。陈小姐伸出胳膊给记者看身上多处被碰撞的青瘀。她姐姐告诉记者,陈小姐骨盆摔得开裂了,腰部和脊椎也受伤了,治疗不好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半身不遂。目前,家里人已垫付了医药费4万多元。

  陈小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上周五晚9时~10时,陈小姐和姐姐到白云区永泰新村路口一超市购物结账后,正要从二楼下来的时候,超市几个保安怀疑其有偷窃行为,就叫她们到办公室去检查,在推搡过程中,她因惧怕保安的暴力行为,在保安的追赶下从二楼被迫跳下摔倒在地上,导致重伤。

  “那些保安好凶,他们追我。我当时好害怕,叫妈妈,在保安推搡下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摔下楼了。”据陈小姐说,她摔下楼后,保安追下来还问她:“为什么偷东西?”她想打电话报警,却被保安抢走电话,并威胁要踢死她。保安还翻出她的钱包,取走了钱。

  警方介入调查此事件

  陈小姐的哥哥告诉记者,当时旁观者报警后,永平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对双方都作了调查笔录,伤者被送入南方医院医治,伤势较重,商场方却一直未对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要求予以理会,现在由于医疗费用已超出受害方家庭的承担能力。而永平派出所方面认为,该事件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属于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昨天采访了广州浩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该律师表示,超市保安即使怀疑消费者偷了东西或者损坏了物品,应请消费者予以配合,主动接受检查或到有关部门取证解决,如果发现是误会应立即道歉。而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检查,商家也无权强迫,更不能搜身或者殴打消费者,应请公安人员到场,或偕同消费者去派出所解决,在警方的见证下才能进行。消费者遇到强行搜身、拘禁或者动粗应马上拨打110报警。

  超市:负责人不在无可奉告

  记者昨日晚上拨打了该超市的电话,接线人员一听记者询问此事就表示把电话转给一位知情人员,但奇怪的是该人士听到记者要了解此事,却立刻说:“负责人不在,无可奉告。”

  记者询问其是哪个部门的,该人士也表示无可奉告,记者再度拨打,该人士就表示让记者“不要再打来了。”

  消委会:保安动粗侵犯公民人格权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对此事表示,保安以“怀疑顾客是小偷”的理由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动粗从而导致消费者受伤,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应该依法承担责任。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益。《宪法》规定,除了司法机关外,任何人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无权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因此商家殴打、搜身、拘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此案中,即使保安怀疑顾客偷了东西,也不能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更不能动手抢夺消费者的手机。按照《广东省实施消法的实施办法》的第31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以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为由,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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