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气超标扣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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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57 南京报业网 |
【金陵晚报报道】备受市民关注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昨天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本市市区依法设置的检测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畅通,不得收取费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条例》中规定,机动车经监督抽测,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行驶证。(刘泱)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