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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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09 荆楚网-楚天金报 |
据新华社电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 《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权。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