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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0万 领刑10年 退赔赃款发还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4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定金当作自己应交的抵押金,后又自行取出私用,结果被侦查起诉。日前,贵阳市中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被告人姚昌华有期徒刑10年,退赔的赃款10万元发还开阳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姚昌华,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原系开阳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经理,2004年2月2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姚昌华经开阳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职工民主推选担任该公司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姚昌华作为选出的负责人,必须在2001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交纳10万元风险抵押金,11月1日姚昌华交了1万元风险抵押金。同年11月2日,姚昌华与该公司前任经理办理了交接手续,开始行使经理职责。

  11月,姚昌华代表公司与贵阳某矿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采矿石的协议,协议中约定该矿业公司先付开阳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1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联合采矿定金)的条款。11月26日,该矿业公司将10万元定金付给姚昌华,姚得款后将其中1万元以私人名义借给自己朋友,9万元以个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入自己公司帐户。公司其他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均不知情。

  2002年1月11日,姚昌华出具借条,以借本人所交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将10万元领出,用于归还其贷款和购买、装修房屋。2003年3月,姚昌华又将借给朋友的1万元钱收回并占为己有。案发后,姚昌华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姚昌华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无人知道的情况下,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定金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赃款10万元发还开阳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作者:项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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