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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出心裁"的"党员津贴"(石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2:47 东方网

  别出心裁的党员津贴(石飞)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石飞 2005年3月30日 12:46

  在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正在全国扎扎实实开展的时候,江苏泰州市倒腾出了一桩所谓的“新鲜事”:该市非公企业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规定,单位党员只要月度工作考核合格,均可依据党龄长短享受不同标准的月度党员津贴,并随当月工资发放,党龄1年以内的10元,2至5年的20元,6至9年的40元,10年以上的60元(据3月24日《新华日报》)。

  “党员津贴”,可谓“别出心裁”、“标新立异”,在江苏乃至全国恐怕都是开先河之创举。其悖谬显而易见,不仅令人匪夷所思,更让人忧心忡忡,一旦谬误扩散,将贻害无穷。

  发放“党员津贴”,与党的先进性要求相悖。“立党为公”,“三个代表”,“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讲求奉献,不图索取等等,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本分和必须做到的。不然,何以体现出先进性?按说,每一个党员,不管在何种性质单位和从事何种工作,都理所当然地应该做到“工作考核合格”,若这样就都可以享受“津贴”,那岂不成了“全党津贴制”?那“津贴”岂不成了党的先进性的标志和归宿?如此,会愈说愈离谱,愈析愈荒诞,那共产党还能叫共产党吗?此其一。

  其二,“党员津贴”,有害党群关系的和谐。“党员津贴”一旦成为制度,党就成了经济上高人一等的政治群体,党的性质也就异化了。不平则鸣,不平则怨,不平则叛,党员与群众离心离德便在所难免,“团结和带领群众”也就无从可谈了。

  其三,“党员津贴”,严重违背《劳动法》。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而且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从来没有把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与其所参加的党派挂钩之说。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从事同工种工作,经过相同标准考核合格,员工的劳动报酬应该是一样的,不能因为党派、组织和政治观念不同,予以区别对待。

  “党员津贴”的危害性还可以列出若干,小文篇幅所限不容详述。我有点怀疑该公司“董事长提议、党支部研究决定”炮制这种“异端”举措的动机,即便动机是好的,动机效果不统一却是昭然的。然而,对于这么一种显而易见的谬误之举,据报道介绍,当地党组织负责人竟然给予肯定:业主发“党员津贴”是充满着诚意和对党员的敬意的,是对党员先进性的一种肯定和激励,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如此荒唐的解释,不是要存心让人笑掉大牙吗?请恕笔者危言耸听,倘若各地各行各业效法此术,都以发“党员津贴”的方式,对党员施以“诚意”、“敬意”、“肯定”和“激励”,到头来,只怕我们党的先进性荡然无存焉!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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