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五化肥生产企业价格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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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3:37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3月30日电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为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化肥价格稳定,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春耕期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组织对部分全国大型氮肥生产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 检查发现的5家化肥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一、陕西省渭河煤化工集团公司销售尿素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2004年6月至11月,陕西省渭河煤化工集团公司以每吨1541至17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尿素超过国家规定154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共计销售19341吨;2004年12月,以每吨1710至17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尿素,超过国家重新调整后规定165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计销售1231吨。 二、内蒙古天野化工(集团)公司销售尿素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2004年9月至11月,内蒙古天野化工(集团)公司超过国家规定154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销售尿素计48168吨。 三、中石油宁夏化工销售分公司销售尿素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2004年8月至11月,中石油宁夏化工销售分公司以每吨1550至16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尿素,超过国家规定154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计销售13717吨。 四、重庆建峰化工总厂采取多收运杂费的形式,变相提高尿素出厂价。重庆建峰化工总厂销售尿素实行送货制,对用户的结算价格由尿素出厂价和运杂费组成。2004年6月至12月,该厂销售尿素时,结算收取的运杂费高于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变相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尿素出厂价。 五、四川泸天化(集团)公司销售部分尿素时,未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化肥生产企业为购买方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费。2004年6月至12月,四川泸天化(集团)公司在销售13万吨尿素时,未提供水路运输摆渡、皮带运输、调船等服务,向购买方收取服务费。 另外,在检查其它化肥生产企业中,发现有的生产企业存在销售尿素一货两票,先按出厂价结算,另向购买方补收已售出尿素差价款的问题;有的生产企业在销售尿素价外收取加工费,变相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 维护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突出检查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坚决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将全国正在开展的化肥等农资价格大检查推向深入,确保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