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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愤怒”不利于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3:3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李坚

  沈阳中院一位法官在审理一起“继母刺30余刀致继子死亡”的案件时,由于被告不回答主审法官“你也是母亲啊,他才14岁,你怎么能忍心?”的问题,只是不停地流着眼泪。法官便愤怒地质问被告:“你哭什么?你也是母亲,你也有自己的孩子,你怎么会下如此毒手?”、“一个14岁的幼小身体,让你刺了30多刀,面对鲜血、面对生命,你所应有的母性哪去了?换成你自己的女儿,你会这样吗?”(昨日《华商晨报》)

  面对“30余刀刺死继子”的继母,公众有权利表示我们的愤怒。但是,法官却不能,更不能在审理案件中被“激怒”。因为法官的使命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而言,拥有清醒、理性、公正的思维行为方式远比丰富的同情心更为重要,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必须要做到准确定位、保持中立、保持距离。法官所有的判定都应该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且要保证法官不受到法官本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社会地位及个人情感的左右。法官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争论是国际司法界的一项准则。法官与当事人适当隔离,在审理案件时不以道德因素为审判标准,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客观、相对超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因此“继母30余刀刺死继子”的案件中,法官质问被告显然是不合适的。

  司法无小事,法官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谨小慎微,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自己的感情加以控制,哪怕这种感情与公众的感触有共通之处,出于主观的善意。稳重、理智和慎言不仅是法官的形象特征,而且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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