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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印章套取现金 兴业银行被骗又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4:03 东南快报

  本报讯先用伪造的资料和印章骗取巨款,后又用假印章开取支票通过银行套取现金。近日,薛某将被“利用”的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

  以下内容均来自起诉状。

  1995年,连某擅自设立“厦门三和大厦筹建处”、“三和公司”,并与薛某挂靠的福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分公司)签订合同,由厦门分公司承建“三和大厦”。根据合同,薛某于1995年10月18日和10月23日,向连某在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开立的账户付款150万元。1993年10月20日,“厦门三和大厦筹建处”向薛某开具15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04年8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连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同时认定,连某签订合同及开立银行账户使用的“厦门三和大厦筹建处”公章、“三立公司”公章及“陈白涛”等私章均系伪造,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项目、工程资料也系假冒伪劣。

  但是事前,连某却用假印章开具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进行转账、套取现金,在1995年10月19日至10月29日短短9天时间,将款项全部转移。

  薛某认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作为金融机构严重玩忽职守,对一系列瑕疵明显的票据未进行严格审查,客观上造成连某诈骗行为得逞,导致自己至今尚有130余万元未能追回,应承担损失。

  关于本案的进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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