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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昨日颁布新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4:26 信息时报

  北京消息

  教育部29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介绍,新《规定》主要变在五方面:一、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二、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三、确立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四、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五、强化对当前突出问题的管理。

  对于各界关注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新规定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从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在校大学生结婚不再需要获学校同意,只要达到相关法律规定即可登记。就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公民结婚已经作出了完整的规定,同时不对大学生结婚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不意味着提倡大学生结婚。

  与此同时,198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也由原来的15条修订为现在的8条。新华社供稿

  新规定能否破解三大难题?

  学生作弊剽窃 学校有权开除

  案例:2005年3月3日,河南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开庭审理。郑州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处分过重。

  对应:针对高校内屡禁不止的考试作弊问题,新《规定》第五十四条用很大篇幅增加了学生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并细化了可开除学籍的作弊行为种类,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说,当前高校诉讼案中,由于学校对一些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引起的纠纷占相当比例。由于旧《规定》在此方面缺乏具体条文,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依据是旧《规定》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分为6种,学校对作弊情节轻重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新《规定》有关作弊惩治条款的细化,必将有力地保证学校处分权的实施,同时也将限制学校处分权的滥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但是,能否因为学生作弊就取消他的“受教育权”的争论可能仍将继续,依法治学、依法治校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取消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对应:新《规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

  点评: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说,部门规章不能与有关法规相抵触。新《规定》取消了一些强制性甚至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文,尊重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多地引导学生逐渐学会自我约束,相对于旧《规定》是一种进步。但是,我和一些教师、家长担心,学校对学生在两性关系方面不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约束,有可能导致“同居”增多,不利于校园环境的净化。

  为受处分的学生增加申诉权

  案例:1999年底,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开除了这6名学生。6学生向学校申诉未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对应: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新《规定》还要求学校处分学生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点评:南开大学教务处处长沈亚平说,新《规定》最大的特点是既保障学校自主处分权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旧《规定》对于学校如何作出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缺乏有法治内涵的规定,是造成过去一些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过程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遇“处”必“诉”的重要原因。新《规定》将学校“处分自主权”与学生“申诉豁免权”并举,可以减少很多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无谓诉讼。人大哲学系副教授韩东晖说,执行新的规定,学校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人力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成立办事机构,增加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在执行处分上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校风的整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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