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小偷肖像权太荒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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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4:28 信息时报 |
近段时间,在广州市三元里村的街头巷尾,到处张贴着一些小偷劫匪的照片和资料。原来,这是村里保安队为维护村里治安稳定的办法。有律师质疑,此举有侵犯肖像权之嫌(3月29日《信息时报》A14版)。 的确,小偷也有属于他的尊严和权利,也需要给予保护。但是,保护任何人的权利都相对的,是有条件的。小偷在损害别人利益的过程中,就不该赋予其所谓的“名誉和肖像”等权利———如果让小偷无条件拥有这些权利,那当他行窃时被人发现,大喊“有小偷”时,这是不是损害了小偷的名誉权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对于在三元里村出没的惯偷,公开他们身份就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怎么能算是侵犯小偷的肖像权呢?难道为了小偷所谓的肖像权,就要让村里公共安全留下隐患吗?只要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对大多数人权利的威胁,小偷作为犯罪者,其公民权利就不值得保护和尊重! 如果说小偷被抓后改邪归正了,公示他们的照片和资料是有侵犯肖像权之嫌的。但这里公示的都是屡教不改的惯犯,加之治安队的这种做法是与有关部门协商过的,并没有在村以外的地方张贴。此做法是很有分寸的,已经充分“保护”了小偷们的隐私权。因此,律师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 现在有人喜欢动不动就讲“人权”———为保障罪犯的“人权”把监狱盖得很漂亮,让坐牢变成一种享受,而不是惩罚;群众抓住小偷,拿个铁笼关起来,等待警察处理,又有人说这不“人道”。如果是这样,笔者不知道什么才叫“人道”———不关起来,谁能保证穷凶极恶的小偷不逃跑,不伤人呢?如果要讲“人道”,难道我们应该摆下酒席,让他好吃好喝吗?现在,治安队贴告示提醒一下群众,律师又来讲肖像权,这种妄顾普罗大众财产权和生命安全,偏袒犯罪分子的态度,难道就是我们法律的初衷吗?(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