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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下月有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6:34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俊忠报道:4月1日起,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将实施新的办法,中心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将按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也将在显著位置悬挂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这是记者昨天下午从市物价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的。

  目前,我市有物业管理小区近400个,物业管理企业175家左右,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39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新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选项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明确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委托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约定服务的项目和相应的等级标准。新办法还明确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中心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基准价分别是0.68、0.58、0.47、0.37(元/平方米月),可以上浮5%,下浮10%;带电梯的另加收电梯电费、维修保养费。首层免费,第二层有使用电梯的起点价0.50元/平方米月,从第三层起每层累进加收0.05元/平方米月。新收费标准与原基准价比较,多层住宅上调5%,高层住宅下调3%。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业主或使用人在对住宅进行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的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实行政府指导的物业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价、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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