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联联:"人流审批制"应该"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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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6:37 东方网 |
彭联联:人流审批制应该流产 选稿:姚明绮 来源:东方网 作者:彭联联 2005年3月30日 16:36 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最近哈尔滨市出台了新的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虽然,有关部门对此规定一再表示是为了社会稳定,但还是遭到了市民的质疑。(据3月29日《生活报》) 不可否认,出台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是有了良好的愿望,相关部门就可以无视民众的自由和隐私呢?显然,这样的规定与当前倡导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相距甚远。 《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妇女具有“不生育的自由”,国家去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利设立行政许可。哈市人工流产需要审批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本市计生部门的行政权限。不顾法律的规定,无视公民的权利,滥用自身的权力,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的思维方式。 所谓全能政府,是一种指导思想,即政府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一个社会中没有一个政治权力机构不能侵犯的领域。全能政府是一个在某种崇高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实行大规模干预以图彻底改造和重塑社会的大政府。哈市有关部门本着“为了社会稳定”宗旨,对人工流产以审批的方式进行管制,正是全能政府的行政管制惯性思维使然。 全能政府思维方式无视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法规而过多地迷信自身的权力,用这种思维方式出台的政策规定,在当前市民的自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其效力必然大打折扣,甚至最终自身“流产”。其实,《母婴保护法》和《人口计划生育法》都明确规定“严禁进行胎儿性别诊断”,国家有关部门早已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如果能够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又何劳计生部门对准备人流的市民一个一个地进行审批呢? 法国著名学者狄骥认为:“公共权力绝不能因为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哈市的“流产审批制”尽管起源于“崇高的意识形态”,但有违法治精神,应该缓行。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