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一审判决引发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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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23:26 人民网 |
专栏记者:谭红夫 备受关注的“遇劫的哥撞死劫匪案”3月23日上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黄中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合议庭还就本案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判处黄承担死者的金额的赔偿36998元。黄当庭表示要上诉。 一石击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对这一判决议论纷纷。特别是长沙市一些的士司机表示不理解,认为黄中权是防卫过当,应判缓刑。但法学界人士认为黄中权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和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孰是孰非?记者在长沙进行了深入采访。 车 撞 劫 匪 3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赖忠,向记者介绍了事件经过: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车体为浅绿色的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上车后两人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驭员位置的姜伟要求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约20公分长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抡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机。两人拨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回车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 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继续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拿出水果刀回头朝黄中权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姜伟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中权快速驾车从后面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 律 无 情 赖忠告诉记者,根据案情,法院认为被告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赖忠表示,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着力强调了“正当防卫”辩护意见,合议庭作了重点阐述。死者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追赶姜伟及其同伙,姜伟一边跑一边持刀对坐在车内的黄中权挥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针对辩护人的“自救”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其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人行为,显然超出自救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关于黄中权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自首情节的,可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合议庭同时认为,黄中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合议庭还就本案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死者家属提出赔偿12.6万元,合议庭只支持其中有法律规定和有证据的52855元,同时考虑到死者有重大过错,故判处被告黄中权承担此金额的70%即36998元。 各 方 争 论 据记者了解,早在判决之前,就有知情人士分析,此案无论如何都会进入到二审程序:如果判有罪,被告方会上诉;判无罪,检察机关会提起抗诉。 一些的士司机认为,不管是不是防卫过当,应该判缓刑。长沙每年有被劫而遇害的士司机达10多名,从事夜间作业的的士司机98%遭遇过抢劫。象这种事,不追赶抢劫犯就跑了。可追到后下车去抓又打不赢。报警也无法解决问题,110接警后少则20来分钟多则近一个小时才来,抢劫犯早跑了。象黄中权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应该判缓刑。也有的司机说,判了就不能罚,罚了就不能判,因为对方有重大过错在先。 一些读者通过潇湘晨报反映,认为“黄中权是反抢劫的胜利者和英雄!”。60岁的衡阳读者彭文斌特地赶到潇湘晨报,发表他对黄中权案的看法:“现实中,没几个持刀凶犯会轻易放下屠刀的。劫匪拿着刀,足够让人死于非命,黄中权当时没有任何准备,也没有武器和外援,难道要赤手空拳的黄中权用一个人的肉体与两个持刀行凶者搏斗才是合法的吗?”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长沙读者黄雅文认为,从劫匪与黄中权对峙10秒后继续逃跑的行为来看,劫匪并未再实施带暴力侵害行为,黄中权进行无限防卫没有了急迫性的条件。黄中权有权取回自己的财物,但只能行使一般的防卫权,而不是无限防卫权。防卫的强度如果超过遏止侵害行为的必要性,防卫的利益(200元和手机)如果明显超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条人命),那么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因此,黄中权不能全部免责。 黄雅文认为,如果最终判决黄中权无罪,其社会效果弊大于利:对潜在的犯罪者来说,从这个案子吸取的教训很可能是,抢劫一定要杀人;同时,事实证明,鼓励民众大力自救反击对潜在犯罪人的震慑效果并不明显。相对理想的结果是黄中权被判有罪,但从轻处罚。这对潜在的罪犯同样有一定震慑作用,因为受害人懂得适当地行使防卫权。对的哥来说,在遭遇抢劫奋力反抗的同时,也会在防卫时更加理性,这是对人权的保障,也体现了对生命一视同仁的理念。 调查显示,持黄雅文观点的并非少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