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引咎辞职”不是个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0:05 红网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将出台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几种情形的具体规定,凡因领导不力和工作失职,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社会安全事故、重特大案件、治安长期混乱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以及班子和队伍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干部都要按照规定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3月30日《新京报》)。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以来,秉乘“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的执政理念,从北京“非典”事件抓起,免去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职务,首开领导干部问责制先河,到问责密云灯会踩踏、开县井喷、湖南火灾、吉林市中百商厦大火、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和嘉禾违法拆迁,再到重庆市率先出台领导干部问责制办法,问责制已渐成气候,效果初现。从公安部出台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几种情形的具体规定看,是比较科学严谨的,相信,对于“加大办案力度,清除害群之马,纯洁公安队伍”,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笔者也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运用“引咎辞职”机制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将“引咎辞职”等同于问责制的现象,甚至把“引咎辞职”当作一个筐,责轻责重都往里装,明明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政治责任,却避重就轻,施以道义责任,不仅有失行政执法严肃性,还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

  “引咎辞职”是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惯例,也是一个难得的“政治的新生点”。作为问责制的形式之一,在追究领导干部行政执法过错上,应当主要承担道义责任。就是说,“引咎辞职”主要针对行政执法过错的道义责任拷量,而不能把它当成一个筐来滥用,人为地宽泛其责任承担范围。否则,将会导致责重罚轻或责轻罚重现象,给具体执法工作造成混乱,不仅不利于消除领导责任的“灰色领域”,还会阻碍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制约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一般说来,政府官司员的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四个层次。刑事责任是指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是一种最严厉的承担责任方式;行政责任是指官员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刑律,但已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政治责任是指对官员因违反党章规定和党纪规定而给予的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而道义责任则是由于官员下属工作不力或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拷量,官员应主动辞去职务,即“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与前三者责任承担方式有着严格的区别。前三者是被动的,而后者是主动的;前三者是“直接责任”,而后者是“间接责任”;前三者是法定的,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文化、政治惯例,其前提是老百姓对你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有意见,你就应当以对老百姓高度负责的态度,明智地选择辞职。可见,“引咎辞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缩位”,更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前三者责任承担方式。

  毕竟,“引咎辞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与国际社会惯行的引咎辞职相比,许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但是一开始就准确界定,精细把握,科学实施,总还是有益的。(稿源:红网)(作者:徐云鹏)(编辑:潇湘行)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