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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经济中的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0:51 大江网-江西日报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政府职能出现了复杂而又深刻的变化。这就要求政府要努力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发挥政府职能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护作用,这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

  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都应该让市场发挥作用;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也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政府应在控制和解决这些问题上切实履行其职能;公共物品(即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如国防、交通、环境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点,这使得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因此,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只能由政府提供;经济活动中存在“消极的外部性”问题,即某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负面的经济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消除消极的外部性,仅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政府在这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因此,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职责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因而没有政府的有效参与是不行的。

  政府应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一般来说,政府的体制机制、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等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功能选择和职能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把不该管、不能管、管不好的事务交给社会和企业,从而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为此,政府应努力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应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另一方面,政府要切实解决市场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应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产权清晰、独立自主的法人,并按市场经济规律来生产和运行。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应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应该是为社会服务的,为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的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管理社会的同时,应接受社会的监督。政府应该组织、引导和帮助社会中介组织和广大公民参与政府管理,从而实现政府管理的法治化,使政府的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实施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强制性行为,即政府依靠法定的强制力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奖酬性行为,即政府通过给予各种经济主体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如产业政策和部分财政及金融政策等;舆论性行为,即政府通过舆论宣传作用把其意图施加于经济主体,进而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目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已经由计划经济时期单一的强制性行为转变为以奖酬性行为和舆论性行为为主、兼顾强制性行为的调控模式。其特点如下:政府强制性行为呈弱化趋势。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来调控经济活动的行为减少了,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在数量、范围等方面都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利益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种宏观调控行为所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经济主体吸收。如果利益所产生的诱因足以吸引经济主体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产生了效力。反之,就可能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市场交换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方式。政府用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与经济主体的服从相交换,进而实现交换双方的目的,即政府由于付出一定利益而换取了经济主体的服从,使宏观调控行为发生效力;经济主体则因服从宏观调控行为而换取了利益,达到了作为一个经济人的目的。(赵惟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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