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后两月内办理房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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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3:22 现代快报 |
快报讯(通讯员方市兴记者孙洁)房产类事宜公证后,当事人必须在两个月内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必须重新公证。昨日,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和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对具体适用《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明天就开始生效。 新规定要求公证处在办理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等内容公证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在公证后两个月内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申请人超过期间办理登记手续的,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公证。对授权委托公证书,要求委托人以具体日期明确委托期限,否则应在公证后两个月内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据悉,以前南京对于“公证后多久办理有关房产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时间拖久了容易引发新的变故和纠纷,影响公证的效力和作用。 规定还对公证文书中的空白要求申请人或公证员加填“以下空白”或斜线截止,对公证书中的涂改要求申请人签名和公证处加盖“校对章”,对房产登记部门收取文书原件的形式也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了对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产登记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公证书处理的具体程序。据悉,该规定将于近日下发南京市、区各公证处和房产登记部门,并于4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