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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保户理赔遭遇"陷阱"》追踪:当前车险滞后“新交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3:3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马南 实习生李蕾

  近期,本报推出的《丢车保户理赔遭遇“陷阱”》系列报道不仅引起了读者关注,而且也引起了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当事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的高度重视。

  当前车险滞后“新交法”

  昨天,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管所、保险公司都要求收回两证,都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目前保险市场推行的是2003年版车险,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2004年5月1日颁发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车管部门办理丢失车辆注销手续要求两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必须收回,而保险公司关于此条款的修改需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在时间上滞后。”

  其他同行灵活待“两证”

  既然整个保险市场推行的都是2003年版车险,那么其他保险公司又是怎样具体操作的呢?记者电话咨询了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的石家庄分公司。

  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说,按照该公司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则增加0.5%的免赔率。如果在办理注销证明时车管所收回了《机动车行驶证》,那么只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该证的复印件即可。

  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该公司也有如不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增加0.5%的免赔率的规定。如果车管所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收回了《机动车行驶证》,保户只要提供该证件的复印件或是车管所给保户开的情况说明即可。

  当事公司已上报情况

  昨天上午,本报报道涉及的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有关领导向记者表示,他们已就此事展开讨论并向总公司进行了汇报,“我们目前的条款相对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存在滞后性,因为分公司的条款修改需要总公司统一进行,现在还在等待总公司的决定。”不过这位领导表示,在条款没修改之前,对待类似于李先生的遭遇将灵活处理,“要最大限度维护保户的利益”。

  当天下午,记者与位于北京的该保险公司总公司宣传处取得了联系,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称,由于负责此事的领导正在开会,因此暂时无法接受采访。

  读者反馈

  读者李女士:我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此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抵触,算是“霸王条款”,应该属于无效。

  读者汪先生:保险公司“缺少相关证件则扣钱”的规定其实也有一定道理,这样可以提醒那些司机,在开车时不要把所有关于车的证件都放在车上,以免车丢失后这些证件也丢失。但是保险公司的规定现在和车管所要收“两证”的做法产生了抵触,车管所开的注销登记证明写清“两证”已被车管所收回,其作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就可以代替“两证”。因此,应该有变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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