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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议新规:违法人流医生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4:51 中国青年报

  3月29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江苏省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以下四种情形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或人口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丁松 记者 郁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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