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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将重罚有关法规明起实施,环保部门详细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32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冯庆)今后,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面临20万元的高额罚款!即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法》)中,对几类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都提高了处罚标准。昨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法》中与市民相关的重点内容,该局局长范俊君进行了详细解读。

  非法转移最高罚20万

  《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往,对发现的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除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新法》将此罚款金额提高到“三倍以下”。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填写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新法》将罚款额度从原来的“五万元以下”提高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此外,《新法》还规定,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单位,除罚款之外,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限制产品过度包装

  收送礼物时,一层又一层的精美包装让人赏心悦目。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些过度的固体废弃包装物,会造成环境资源的巨大浪费。范俊君介绍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必须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甚至完全禁止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而这只有生产者能做到。

  据有关统计,目前城市生活垃圾中约30%是由各种包装物构成的。范俊君表示,在经济发达的深圳,这个比例应该更高。目前,国外对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类:标准控制、经济手段控制和加大生产者责任。《新法》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明确规定国家对部分产生量和环境风险相对较大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即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这样一来,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负责,需要承担对报废后的产品或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处置的责任。

  “利用”危险废物也要申报

  近年来,出于利益驱使,不少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利用”危险废物的旗号,实则从事危险废物的处置,其经营活动存在着严重的二次污染问题。鉴于此,《新法》规定,将危险废物“利用”的行为也纳入经营许可范围。以我市来说,今后所有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或者省、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者须强制举证

  以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常由污染的受害者进行举证,经常会遇到污染受害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等问题。对此,《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排污者如果不想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必须出面举证。

  根据《新法》第86条规定,今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排污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可以依法免责或者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他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而污染的受害者也将更容易在诉讼中得到胜诉判决。

  作者:记者冯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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