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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畸形”却引产出活体女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44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龙岩3月30日电 医院对孕妇体内“有缺陷”的胎儿施行引产术,不料却引出一个活体女婴。昨天,福建龙岩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国内罕见的医疗纠纷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婴儿父母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

  洪某和妻子赖某因到武平县医院进行妊娠产前检查时,胎儿被确诊为“腹水畸形”。经医院建议,他们决定实施引产手术。在进行引产术时,产妇却顺利分娩出一个活体女婴。洪某夫妇为此将武平县医院告上了法院。

  去年11月,武平县法院一审认为,洪某夫妇与武平县医院虽然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但医疗服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不可能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承诺医疗服务的结果。洪某夫妇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的请示不予支持。

  洪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龙岩中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医患双方应风险共担。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人体个体的差异性,只要医疗行为在操作上符合规范及行业习惯,即使医疗目的未达到,医方也不应为此承担过错责任。武平县医院在给赖某引产前未向其告知,胎儿引出时有可能是活体,存在一定的医疗服务瑕疵,但所使用的药物和剂量符合医疗安全规范,不存在过错。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事先未对其履行“胎儿可能活体娩出”的告知义务,而后又违反双方约定让胎儿活体出生造成其经济负担和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

  (陈立烽 商建平)

  《华东新闻》 (2005年03月3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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