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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儿童医学中心承担部分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44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因胎儿早产,医院在为新生儿施行给氧治疗后,新生儿双目失明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前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合计9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原告傅某(患儿)之母徐某因有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部产科病房,在施行剖宫产术后,于翌日9时20分娩出一男婴,嗣后即转往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抢救患儿生命,医院施行了给氧治疗,直至6月11日停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2002年11月4日,因患儿父母发现孩子视物异常,遂送到新华医院眼科作B超检查,报告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不能完全排除”。嗣后,患儿又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但未能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患儿父母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

  (东亮)

  《华东新闻》 (2005年03月3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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