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不依法”民工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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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59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钻空子,工地方在工伤仲裁即将生效之日起诉 新问题,受伤民工进退两难可能失去维权机会 (新津法记者晨迪)工地方选择在仲裁即将生效的时候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位因工致伤的民工就将失去继续维权的机会,经过新津法院和成都中院两级法院法官的“灵活用法”,这位在打工中右眼视力受损的民工终于领到了这笔对他意义非凡的补偿款。鉴于该案的典型性,一篇案例分析论文不日将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民工右眼受伤裁决工地补偿 2003年8月23日,受雇于新津一工地的民工肖某,在处理一根不合格的混凝土柱子时,水泥渣溅入其右眼,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工地方一直不承认工伤,肖某向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经过新津、成都两地劳动和社保部门的确认,肖某被认定为工伤。依据以上事实,肖某请求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要求工地方进行工伤赔偿,2004年,县仲裁委裁决:工地方对肖某进行工伤补偿29429元。 临近生效日期工地方突然起诉 就在肖某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地领到这近3万元的补偿时,不料事情突变。工地方在仲裁裁决即将生效之日,以不服仲裁为由,将肖某告上法庭。工地方认为自己与肖某不是雇佣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由于事实清楚,之前走过的程序也合法,新津法院在庭审后认为,对工地方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应当驳回起诉。 条例被钻漏洞补偿款将落空 可是,问题恰恰出来了,这份原本对民工有利的判决,却在不知不觉中切断了肖某的维权之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工地方起诉后,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这份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肖某失去了作为受害者的一个公力救济途径。而且,工地方选择在裁决书即将生效时起诉,欲让民工肖某错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下来后,不服裁决的,30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如果这个时候,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起诉,肖某想再起诉也错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次失去公力救济途径。这样,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工地方倒可以规避承担法律义务。 突破判案“旧例”“新问题”上交最高院 新津法院出于对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考虑,请示成都中院,经过认真研究,成都中院作出批示:突破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由此,新津法院在依法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一审判决工地方将29429元补偿给付肖某。成都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案子虽然圆满判决了,但这条司法解释在审判中有可能造成困难群体失去救济途径的“瑕疵”一直让承办法官耿耿于怀,日前,一份案例分析论文交到了成都中院,论文中,“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一章浓墨重彩,承办法官幸洪举表示,这份论文不日将交至最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