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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禁止”,就是“可以”?(评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6: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重庆 李北陵

  写下这个题目,自己也兀自笑了:怎么不可以!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后,很多人不都是这样认识的吗?取消原规定中有关“在校期间擅自结婚作退学处理”的规定,是不是就等于大学生“可以”结婚了呢?在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时,一位参与起草新《规定》的专家解释说,这意味着新《规定》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没有禁止”,就是“可以”?我看值得商榷。

  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是不是“可以”结婚,我以为至少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大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状况符合结婚的法定规定;第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大学管理规定不禁止结婚;第三,大学生的身体状况、学习环境和经济条件允许结婚。显然,不禁止,不限制,并不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就具备了“可以”结婚的全部条件,就“可以”想结婚就结婚。

  在我看来,新《规定》取消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意义有三:第一,体现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的一致,是对过去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的否定;第二,不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彰显了人性,是对学生合法权益与自由的认可与维护;第三,体现了大学摆脱长期计划管理模式束缚,从“管人为本”向“育人为本”的转变。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将新《规定》取消“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理解为“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了”,是有失偏颇的。

  正如教育部官员孙霄兵在新《规定》发布会上说的那样,新《规定》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方面有所限制,并不等于提倡。从教育者的角度来说,应该承认学生在法定结婚年龄后有结婚生子的权利,但这与提倡大学生在校结婚有区别。(见3月30日《新京报》)

  我相信,多数在校大学生明白,结婚不仅是权利,也要承担相应义务;虽然学校不再限制在校结婚,但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何况自己并没有婚姻的基础条件。

  我也相信,多数在校大学生明白,从学校的角度看,从否认学生的合法权益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固然是一种进步,但法律并没规定高校必须对结婚大学生提供相关各种服务的义务,不可能为学生婚育提供条件;况且学校的中心任务毕竟是教书育人,倾力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不可能鼓励和支持学生在校结婚生育。

  未来,对大学学子们既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也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我们这一代人,实在没有理由过多担心孩子们会不知高低深浅地盲目涌向结婚的殿堂,一些大学表示要对大学生结婚进行“劝导”也实在显得多余。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3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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