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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的权力与大学生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6:52 大众日报

  朱四倍

  教育部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新规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就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并不意味着提倡大学生结婚。当然,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意味着在校大学生都会选择结婚,在这个问题上,规定传递的信息就是管理者相信大学生有理性规划的能力。笔者以为,面对这个规定更为重要的问题是管理者要练习学会与大学生权利的互动,乃至养成。

  不承认大学生拥有婚育权利,折射的是权力安排生育的悖论。大学生婚育可能会影响学习、不利于管理等等,这些可能是管理者的理由,但是这一切都忽视了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理性规划能力,是对公民自我理性规划能力的不信任,也是对大学生本身应该享有权利的否定。在大学生享有婚育权利问题上,应该说,大学生是否拥有这些权利和是否去实践这些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承认大学生拥有婚育权利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就一定要结婚和生育,不承认大学生拥有婚育权利也不意味着就没有大学生去实践这些权利。

  养成与大学生权利互动的习惯,就牵涉到大学生权利与管理者权力的边界。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意味着管理者权力往合理的运作方向调整的自觉,意味着管理者权力从膨胀状态向收缩状态的转化。管理者权力的自我分化,说明大学生权利生长有了可能。换句话说,管理者权力已经不能保持自我的独尊,它必须练习与大学生权利的互动。

  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对大学生权利尊重的实现呢?恐怕也未必。我们知道,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既依赖于个体意识与行动,也依赖于限制权力的有效程度。一个社会,哪怕人人都有自觉的权利观,人人都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愿望并愿意行动,但只要没有对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那也是没有用的,因为权力具有膨胀和独断的特性,会侵吞权利存在的“地盘”。

  因此,笔者以为,管理者权力与大学生权利的平衡和健全互动是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最好出路。这就要正确划分管理者权力与大学生权利的“领地”,给大学生权利舒张的广阔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大学生的尊严,把大学生当作公民,当作法治社会条件下的价值主体,确立权利至上的法治理念,为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而积极创造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规定发出理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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