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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妻子应状告出轨丈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7:1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陆诚)昨天,仍有众多热心读者打入热线电话84636526,参与本报“女大学生误发短信结孽缘”话题讨论。有读者提出一个新的观点:钱雅应告其丈夫吴海洋,而非女大学生小云。

  昨天上午,一位读者来电表示,如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吴海洋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私下赠送小云28万元钱时,就应意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

  “未经妻子钱雅同意,吴海洋私下赠送小云钱财,已侵犯妻子的财产共有权。也就是说,违法的是吴海洋而非小云。”这位读者表示,钱雅可以告状,但告错对象了,“她应该告丈夫吴海洋侵犯了财产共有权,再由吴海洋向小云索要钱财。”

  不少读者赞同这一观点。一位刘先生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吴海洋不能若无其事地置身度外,他应对自己的错误负责,而不能由小云独自承担。他说,“至少,法院应该将吴海洋列为第三人,要让他在法庭上面对妻子,面对小云,面对自己的错误。”

  此外,也有读者直接将观点发到本报特设的电子信箱里。一位读者认为,在吴海洋与小云发生感情期间,他赠送的钱财是自己感情的真实反映,属于自愿馈赠。而夫妻间有独立行为的一方,应对其行为负完全责任。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吴海洋是被迫支付这28万元钱的,就要对自己这一行为负责。

  不过,南京市公安学校的倪斌读者,则坚持认为这笔钱应返还。他表示,吴海洋私下赠与小云钱财,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外,最高法院另有司法解释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28万元属于共同财产中的重大财产,对这一数额的处分,必须在夫妻协商一致前提下进行。而吴海洋的妻子却毫不知情,因此,吴海洋的赠与属无效民事行为。

  (编辑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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