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强制性培训成部门摇钱树 广西对培训收费作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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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7:20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肖世艳)为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防止强制性培训成为部门“摇钱树”,从现在起,广西对强制性培训收费作了新的规范,有关部门办班培训必须向物价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学费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每科最高限额为35元。据了解,以前在办理结婚证时,民政部门要求前来办证的新婚夫妇参加婚前教育培训,收费是10元/对。针对这样的培训,很少新婚夫妇会参加,但民政部门会照收这笔费用。从现在起,强制性培训不能想办就办了。据介绍,按规定,如果属于强制性培训,培训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如果不属于强制性培训的,则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培训单位开展强制性培训工作,必须由培训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培训收费申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对于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在对全区各地的培训收费进行调查之后,规定强制性培训费由学费、实验(习)操作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构成。学费收费标准依不同培训内容而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4元;实验(习)操作费按实验(习)次数、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分摊来计收,培训内容不需要进行实验(习)的,不得收取实验(习)操作费;考试费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审核,收费标准每人每科最高限额为35元。教材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按定价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教材、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为了防止培训单位乱收费,自治区物价局还要求,开展强制性培训,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经费来源情况,凡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足以保障培训费用的,一律不得收费;确无经费来源,或虽有经费来源,但不足以保障培训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核定。 名词解释: 强制性培训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培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而自行要求对管理相对或服务对象进行培训,不得收费。 作者:肖世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