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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准入门槛提高 申请前1年内曾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03 南方日报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肇庆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从3月起实施《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该规定具有提高了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门槛、缩短定点资格有限期限等特点。

  据介绍,肇庆市城区自2000年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今,城区已有80多间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定点药店在部分路段布局不甚合理、定点零售药店超出实际需求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制订了《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

  新《管理规范》与原有规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强调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纪守法,特别是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规范》规定,药店在申请定点资格前12个月内曾被行政机关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认定为定点药店。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除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通过药监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外,还必须通过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年审。

  同时,提高了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门槛。规定在肇庆城区(端州区)内经营的要达到60平方米以上,在各县(市)区经营的要达到50平方米以上,在乡镇经营的要达到30平方米以上;规定新增定点药店必须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在100米为半径的范围内,没有定点零售药店;要求申请定点资格的药店正常经营年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管理规范》还规定了对定点药店应取消定点资格的10种情形,并规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定点药店要根据得分作暂停定点资格或取消定点资格处理,其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留作统筹基金。

  另外,新《管理规范》缩短了定点资格有限期限,定点药店资格证书有效期由7年改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按规定申请换发资格证。对经审查已不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定点药店,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定点资格。

  谢辉 郑君 徐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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