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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禁止人流再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19 南方都市报

  怀孕14周禁止人流再惹争议

  江苏继贵阳哈尔滨之后也拟出台相关规定,隐私及准许人流“特殊情况”成焦点

  本报讯据《扬子晚报》报道 前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

  草案出台听取各界意见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考虑提高人口素质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此外,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据悉,此《决定(草案)》经该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尚需进一步调研、修改,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使法规更加完善。

  隐私及特殊情况成焦点

  围绕“正常怀孕14周以上不得人流”,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申律师提出,规定在执行时,有些女性想要人流,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有可能会造成其隐私权被侵犯。其次,准许人流的“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使得此项规定实施起来的伸缩性强,如,有的女性在怀孕期间误服药物,为了胎儿的健康考虑想将孩子流掉;有的在怀孕时面临下岗或出国深造,而类似这样的情况算不算“特殊情况”?如何认证“特殊情况”的真实性?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类似情况太多无法一一列举,并且每个人的动机也没办法一一判定,操作起来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所以统一归类到“离异、丧偶和其他特殊情况”中,怀孕妇女只要持有关方面的证明,还是被允许实施人流的。

  链接

  贵阳哈尔滨也出台相关规定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新规定,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没有获得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该规定从3月9日起开始实施。

  去年底,贵阳市出台《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该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两项规定刚一出台,就都受到了当地市民及专家的质疑。

  图:

  昨日,南宁首次大型真人人体标本展在广西科技馆开幕。图为一位女青年在观看14周胎儿透明标本。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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