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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生:喜见舆论监督有了"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22 东方网

  高福生:喜见舆论监督有了保护伞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高福生 2005年3月31日 9:21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条例》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3月30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舆论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呼声的管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威力和重要的影响力。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法规已相当齐备,人身权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这类非法侵犯行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在新闻采访、舆论监督方面,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的、健全的法律,与之有关的一些规范和要求也大多出现在政府的文件或领导讲话中。

  由于具体法律的“缺位”,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镜头”: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权利在种种场合得不到尊重,有的记者甚至被跟踪、恐吓,连生命都受到威胁。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人为设置新闻监督障碍的主体中,不时可以见到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的身影,特别在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域时,“无可奉告”已经是很礼貌的拒绝,打骂记者、抢夺采访器具、打击报复的恶性案例也不时见诸报端。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记者执业的人身安全,已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上海、广州、安徽、海南等地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的深圳,在优化舆论监督环境方面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2003年,深圳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舆论监督第一次载入了市委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上半年深圳又实施《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规章,要求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次又紧锣密鼓地推出了《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率先在全国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给舆论监督撑起了“保护伞”。

  从文件“规范”到依法赋予新闻舆论监督“尚方宝剑”,确保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可谓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一次较大突破,意义非同凡响。一是建构了新闻监督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互动渠道,能有效地促进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向权力监督资源的转变,提升新闻监督的实效;二是彰显了媒体的良知和正义感,能有效树立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刚性形象;三是拓宽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运作空间,给群众监督提供了一个公开的、有力的平台,有利于形成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压力。此外,这种地方法规的先行“试水”,对未来《新闻法》的出台也无疑会起到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

  新闻媒体是正义的捍卫者,是丑恶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依法给舆论监督撑起“保护伞”,是构建和谐社会、打造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只有新闻监督获得了足够的法律保障,在法律上给那些干涉、阻扰舆论监督的不法之徒以足够的威慑,才能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记者的人身安全真正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们在为深圳的“破冰”之举大声叫好的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省、市出台这样的法规,更希望国家新闻法早日登台亮相!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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