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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市民夜送女友回家遭抢劫独战三劫匪刺死一人刺伤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一起街头持刀劫案导致一死两伤,民警在医院控制了两名涉案伤者,但他们都声称自己才是受害者,那么被刺身亡的男子是谁?怎样毙命的?究竟谁是疑犯?清远警方最近侦破了这起蹊跷的抢劫案,还事主法律清白。记者曹菁通讯员李朝才

  据清远警方昨天公布的案情,记者获悉3月13日晚7时40分左右,青年潘某携女友回家途中,遭到几名男子持刀抢劫,搏斗中一名歹徒被刺身亡,一名歹徒负伤逃跑,后在医院求医时被警方控制。目前当地检察院经深入调查,认定事主潘某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送女友回家遭三歹徒抢劫

  警方透露,参与这起抢劫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此前时分时合有过前科,目前已全部落网,他们均是当地小青年,并对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事主回忆,当晚他送女友回家经过旧城学宫街附近的一条小巷子时,突然遭到三名歹徒的抢劫:“当时巷子内光线很暗,突然有几个人跳出来拦住我和女友的去路,一名穿红衣的男子上前用手臂箍住我的颈项,左手持刀抵住我的腹部。”此时另一名穿蓝色牛仔裤的歹徒持刀挡住潘某女友的去路,低声喝道:“打劫!快把身上的东西全拿出来!”按照歹徒们的经验,这对男女肯定会乖乖就范,不料潘某的女友在惊吓之下,拔腿转身朝小巷深处跑去,歹徒一怔,也随即猛追。

  被刺数刀奋起持刀反抗

  这边潘某担心女友安危,情急之下推开箍颈的红衣歹徒,与其搏斗起来,结果顷刻间腿上挨了几刀,钻心的疼痛使潘某陡然愤怒起来,他随手掏出口袋里一把新买的小刀反抗,也将歹徒的手臂和背部扎伤,并将歹徒推倒在地。

  后经警方调查,另一名歹徒刘某追赶女子几十米远后,看到路边行人胆怯起来,又转身往回跑,刚好看到同伴李某与事主潘某在对打,他冲上去挥刀“相助”,又将事主扎了几刀,不料事主也不示弱,回敬一刀扎中了刘某的肚子,这回没想到遇到硬汉还吃了亏,刘某忍痛之下不敢再恋战,与早先负伤的李某搀扶着狼狈不堪逃离现场。此时事主潘某也急忙坐车赶到医院包扎。

  歹徒伤重身亡警方缉捕疑犯

  数分钟后,距离搏斗现场不远处的一户人家的人下班回家,借着微弱的路灯发现冰冷的地上躺着一名男子,便赶紧报警,很快有巡警和刑警赶到现场勘查,结果发现男子已经伤重死亡。事后证实该男子正是持刀抢劫不成被刺伤的刘某。出了人命案,警方立即展开布控,当晚就在东城一家医院将正在治疗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控制住,还缴获作案用的一把蝴蝶刀。警方通过大量的走访和排查,连夜将其余策划抢劫的疑犯归案,在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承认自己是在持刀抢劫伤害时被事主反抗刺伤,至此疑犯刘某的死因也真相大白。

  检察院查证认为属正当防卫

  对于事主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警方根据检察院的调查核实认为,事主潘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并称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当时潘某的颈部被箍,并在其后的搏斗中被刺几刀,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潘某为了摆脱不法侵害才用自己的刀反抗,搏斗中,歹徒并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歹徒才住手,事主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事主潘某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人士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

  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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