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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开发票 房客不交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房东不出具发票,房客就可以拒绝支付房租吗?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支付房租是主要合同义务,出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随附义务,而且双方没有就是否出具发票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法院由此作出了支持房东的一审判决。

  纠纷:房客不交租被告上庭

  2004年9月15日,尹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钱某承租房屋,房租为每月1950元。如果钱某逾期15天未交付房租或杂费,尹某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都没有就租金支付是否需出具正式发票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钱某先支付了开始两个月的租金3900元,尹某出具了收条。之后,钱某住进了租赁的房屋。可是,自2004年12月起,双方就因为租金的发票问题发生纠纷,而钱某也就没有再付租金。2004年1月14日,尹某将钱某起诉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钱某立即迁出其房屋并支付欠租。

  钱某则认为,他未支付租金是因为尹某收取租金后不肯出具合法收据。尹某不愿提供发票,是其单方面阻挠合同的履行。

  法院:想要发票可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出具正式发票是原告的法定义务。不过在本案中,租赁合同并未对租金发票的出具作出特别约定,租金发票的出具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支付租金是被告钱某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主要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所以钱某以出具租金发票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法院还表示,如果尹某仍坚持不出具发票,钱某可另行起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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