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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一元奖金 多缴一千元税? 年终奖个税征收新办法带来“税率临界点”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47 南方都市报

  市民来电:林小姐是某外企部门经理,今年发放的年终奖为25000元,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奖为21375元,单位财务称扣缴了个人所得税3625元;但是与她同单位的张先生,年终奖只有24000元,但他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奖却有21625元。林小姐很疑惑:为什么自己的年终奖比别人多1000元,实际到手的却要少250元呢?

  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好不容易挣来更加丰厚的年终奖,实际到手的反而比别人少,这当然是一件郁闷的事情。广州市地税部门对于林小姐事件的解释如下:这正是广州市地税部门今年在对年终奖的征税过程中,遇到的税率10%与15%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使林小姐的年终奖只比张先生多发一元钱,也可能出现多缴1100.15元个人所得税的局面。

  据了解,新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征收是根据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的平均数作为征税基数的。按规定,基数超过2000 元为15%,由于最后是用年终奖总数与税率相乘,因此不同于一般收入征个税的“累进税率”制度。如果企事业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不注意临界点问题,就会出现税负反向变化的问题,当“遭遇”税率10%与15%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的问题时,会导致多发一元钱要多缴1100.15元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办法,林小姐的年终奖除以12后商数为2083.33,由此确定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故其应纳税额为25000×15%—125=3625元。而张先生的奖金额除以12后商数为2000,则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故其应纳税额为2375元。结果虽然林小姐多发1000元,但税后所得还是比少发奖金的人的实际收入少。

  本报记者 彭科 实习生 周新宇通讯员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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