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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0:0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扬子晚报》报道,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考虑提高人口素质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申律师提出,此规定可能会造成隐私权被侵犯。其次,准许人流的“特殊情况”也很难界定。

  链接

  2005年3月,哈尔滨市出台新规定,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

  2004年12月,《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出台,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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