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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还是“村干部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0: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一方面是农民连最低的生活标准都不能保障;另一方面是村干部把上百万元的征地款中饱私囊。

  马国川

  据新华社3月29日报道,2002年,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麻朱村委会动员群众将1500多亩土地退耕还林。然而,该村村委会不仅私下挪用了给群众退耕还林的补助款,而且还擅自将1485.5亩林地分别以30年和22年的期限承包给外地投资商,由投资商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等有关优惠政策。麻朱村群众的林地就这样被村干部给“卖”了。

  看到这样的新闻令人心情沉重。就在同一天,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4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从上年的1.59亩减少到1.41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

  土地是可以带来最庞大利润的资源之一,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则是中国最庞大的处于弱势的群体。当这两个因素同时存在时,便出现了处于强势的群体对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利益侵犯。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有些农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支配权力大得惊人,他们在各种土地事件中往往起着重要而又不光彩的作用。上面安徽省农村的事仅仅是冰山一角。

  由于许多乡村的民主化程度不高,征地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农民的权利常常被集体权剥夺,而集体权又由“私人”(村长、支书)来行使,如果这个“私人”品质不高,那就必然形成极其强烈的不公平:一方面是农民连最低的生活标准都不能保障;另一方面是村干部把上百万元的征地款中饱私囊。如在上海郊区的一个村,千亩水田被村干部收回租给企业用,村领导以“农方总经理”的身份“代表农民”到企业里去挂名拿钱,支书的年薪竟然高达15万多元!而失地农民的生活却陷入困境,有的连吃饭都成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农民却难以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特别是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利的,常常是乡和村的干部。在一些地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际上往往成为“村干部所有”。依赖土地为生和最珍惜土地的农民,在出让土地问题上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发言权,而这正是造成部分农民饱尝失地之痛的根源。

  防止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变成“村干部所有”的最佳办法,就是在决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途径时,在土地权属的行政范围内进行“全民公决”的程序。法律规定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30年不变”,如果农民不同意被征用,那么这种土地权属转移就该是违法的无效交易。所以在征地前,征求土地所有者———村民们的真实意见,通过村民大会投票公开表决的民主程序,应是在征地项目拟定后进入征地阶段的“第一程序”,是体现农村土地集体性质的题中应有之义。

  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谁漠视了这种权利,实质上就是漠视了广大农民的生存权。“公决”能够限制村干部将农民集体土地异化为“村干部所有”,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中国宝贵的耕地资源,也能够充分反映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值得政府部门参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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