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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泳池溺毙 物管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3:4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唐敏红)21岁的小女孩到某物业公司的游泳池游泳时,意外溺水而亡,女孩父母随后状告物业,理由是游泳池救生员没有在事发时对女孩做人工呼吸,以至失去了抢救的最佳时机。日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有必要保护义务,却在设施和管理上存在疏漏,要赔偿15万元。

  女孩溺水死父母告物业

  去年7月31日晚8点多,21岁的女孩陈某(化名)与同伴到深圳市南山区某游泳池学习游泳,8时45分,陈某突然发生溺水,游泳池救生员和陈某同伴将其拖出水池,并立即送到医院抢救,不幸的是,8月1日凌晨,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陈某父母认为,这种小事故本不应该出人命,管理游泳池的物业公司,应该对此负责。他们认为,游泳池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陈某溺水的异常情况,也没能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是陈某死亡的原因。

  他们称,游泳池面积有350平方米,按广东省经营性游泳池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每250平方米须配备一个救生员,管理方应给泳池配备两个救生员,但物业公司仅配备一个具有上岗资格的救生员。并且该救生员经验不足,措施不当,对陈某实施倒水的抢救措施后,未进行人工呼吸及外心脏按摩等抢救措施。

  管理有疏漏物业要担责

  救生员在庭上辩称,当时情急之下,救生员最要紧的是送女孩去医院,根本没想过施行人工呼吸,只怕那样不得当反而耽误了抢救时机。而物业公司则坚称他们的管理并不存在措施不当的问题,这只是一桩意外事件,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南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救生员的配备以及所应有的抢救常识上,确实存在疏漏,应当对女孩的溺水身亡进行赔偿。于近日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要赔偿包括3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15万余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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