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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区渗水井抛尸案元凶一审被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3:48 新华网

  曾经轰动一时的“武清区渗水井抛尸案”元凶王某,最近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的同伙季明(化名)、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半。

  2003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携带木锤窜至武清区某村准备实施抢劫。当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骗租了刘某驾驶的黄色吉利牌汽车。当车行至武清区某镇一条公路的拐角处时,王某持木锤猛击刘某头部数下,致刘某颅脑损伤死亡。之后,王某将尸体抛在路边一渗水井内。在抢得西门子手机一部后,王某驾驶吉利汽车逃离现场。当天,王某将车弃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的一条公路边上。当天下午,王某将抢劫之事告诉被告人王某某,并将所抢手机交给王某某,以冲抵其所欠债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仍将手机留下,并变卖给他人。

  2003年8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季明、王某某、杨某四人经预谋后,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窜至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某润滑厂附近。发现妇女刘某正在使用小灵通打电话,季明遂下车将刘某打倒在地,而后将刘某的皮包及一部小灵通手机抢走。作案后,四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分赃时,王某将皮包内100元现金拿走挥霍。王某离去后,季明、王某某及杨某又在皮包内一个信封里发现3000元现金。三人遂将钱款瓜分挥霍,并将所抢小灵通手机丢弃。

  2003年9月,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季明及杨某(另案处理)预谋实施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木锤两把。同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四人携带木锤开车窜至本市武清区某村附近。看到收棉花的鄂某夫妇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途经此处,杨某随即下车在路边等候鄂某夫妇,而后以卖棉花为由骗二人去某村。被告人王某某则驾车将王某、季明带至某村村东小桥处。王某、季明准备在此处对鄂某夫妇实施抢劫,王某开车在附近接应。杨某与鄂某夫妇到小桥处后,季明将鄂某骗至村内,然后持砖猛砸鄂某头部。将鄂某打倒后,季明和杨某一同抢走其装有现金6900元的马甲一件和波导手机一部。作案后,四人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鄂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记者张家民)(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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