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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需要什么样的“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4:43 中国新闻网

  辽宁营口市一位普通的社区女医生孙云环,注意到农民工匮乏的精神生活后,就常人难以启齿的农民工“性问题”,两度上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她说,当城里人住在宽敞明亮、温馨舒适的高楼大厦里享受着男欢女爱、亲情融融的快乐时光时,却很少有人想到,住在低矮潮湿的工棚里的农民工兄弟,过着怎样枯燥无味的情感生活。他们也应该有着爱与被爱的权利。(3月29日《北方晨报》)

  孙医生关注农民工生存状况的情怀令人感动,秉笔直言上书总理的精神也令人佩服。农民工的性烦恼的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是我觉得,在这里谈论农民工的性权利是虚妄的。实际上,孙医生所谓的“农民工的性权利”本质上并非真正的“性权利”,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生存权利,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

  性权利是什么?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包括自主选择性伴侣的权利、拒绝建立某个性关系的权利、在任何性关系中不受侵害与损害的权利、性隐私权利、性平等权利等等。在中国,这些性权利一般都被包括在关于婚姻的各项法律或者法规之中。按照社会学家李银河的观点,人有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因此就有自己身体基本需要的满足权,即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人拥有满足吃饭、喝水、睡觉、性交等需求的权利。

  农民工当然也拥有性权利,这毋庸赘言。农民工怎样实现自己的性权利?这的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众所周知,农民工兄弟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如果不是“夫唱妇随”,那么就要长年累月两地分居;即使夫妻同在一个城市,由于住的是10多人一间的集体宿舍,也很难享受到鱼水欢爱。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选择这种漂泊流离的打工生活是以性权利的受损做代价的。有调查显示:46%的外来工半年没有性生活。

  但是单纯谈论农民工的性权利是没有意义的。农民工性权利的缺失,根源于农民工生存权利的缺失;农民工性权利的受损,根源于农民工公民权利的受损。如果后者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农民工的性权利就是空中楼阁。

  比如在致温总理的信中,孙云环提出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进行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这可以视为农民工本应该享受的医疗保障的一部分。然而现实状况是,几乎没有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农民工也被排斥在医保体制之外。孙医生还建议要求用工单位给农民工休探亲假,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来就是应有之意,但是农民工很少享受到这样的法定假期。这些权利显然不必冠以“性权利”的名义。

  农民工需要怎样的“性权利”?他们并不奢望在宽敞明亮、温馨舒适的高楼大厦里享受着男欢女爱,他们迫切需要的只是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基本的公民权利。

  【来源:潇湘晨报;作者:雪里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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