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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进行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4:46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济南讯(记者单体敏通讯员张志华闫继勇)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自3月1日起,我省有权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由原来的6个增加到16个。

  调整前,我省有权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分别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整后,新增加烟台、淄博、东营、威海、泰安、临沂、潍坊、日照、滨州、济宁等10个中级人民法院。淄博、烟台、日照三个开发区法院审理本辖区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管

  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根据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德州市、聊城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泰安市、莱芜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宁市、菏泽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临沂市、枣庄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青岛、东营、威海、潍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市内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烟台、淄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市以内不属于开发区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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