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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可管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5:00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档案馆获悉,新出台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社会力量参与档案管理。今后,企事业单位会计、技术、文书等档案可以委托社会的档案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保存、整理,而不必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向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向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向县以上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来源:于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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