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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贸易咋变成了期货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5:03 东南快报

  原告黄先生称,他与被告黄某红之前并不认识。黄某红的姐姐是一印刷厂老板,长期供货给黄先生的哥哥。用黄先生的话说,哥哥和黄某红的姐姐很“熟”。

  2003年2月,黄某红的姐姐带着黄某红来到黄先生处,说其妹妹是做粮食生意的,双方能否合作做粮食生意。

  “为谨慎起见,我还让她带我去了趟上海,在上海,她大吹自己和上海良友公司的副总关系极好,并在上海大宴宾客。”

  黄先生见良友是国内知名的大公司,以为黄某红在上海有关系,再加上是哥哥介绍的人,于是,2003年3月1日,黄先生和黄某红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黄先生负责筹集1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由黄某红负责进货及销售,启动金利息以1%计算,每月月底支付。

  协议书显示,黄某红提供了一套房产作为合作经营保证金。黄先生说,事发后,自己去查该房子的房产证,才得知该房子是黄某红前夫父亲的。

  汇出100万 分红10余万

  按约定,2003年4月~9月间,黄先生将四笔款项汇到黄某红指定账户———某期货公司董事长账户,共100万元。

  据黄先生称,他的第一次汇款在2003年3月11日,共10万元,且其后很快就有分红。于是又有了后来的三次汇款,且每笔汇款都有1万~2万元不等的分红。到事发为止,黄先生陆续收到黄某红从上海寄来的10多万元。但黄先生说,从后来打出的期货单显示,黄某红用黄先生的钱进行期货交易,并不是每笔都赚钱。

  合作期间,黄先生让侄子去了趟上海,顺便看看生意。在侄子去上海期间,黄某红将一些粮食贸易的单子发回来,黄先生也以为是在做粮食贸易。同时,黄先生的侄子到上海后,黄某红对他很好,还带他到期货公司玩了一趟,并称,这里的老总是她的朋友,雇她帮忙下单炒期货,一个月付给她好几千元。

  其间,侄子也曾向黄某红提过生意的事,黄某红对其侄子说,“合同是我和你叔叔签订的,你没有权利来过问此事。”

  黄先生说,黄某红向其侄子吹嘘,她曾炒证券赚了100多万元,一夜暴富,在银行的资金往来,1个月利息就达30万元,但后来亏了。她发誓,这辈子不在上海赚够200万元,就不回厦门。

  再次前往上海 发现事实真相

  黄先生说,他2003年国庆从上海回厦门后,黄某红还要他追加100万元投资,黄先生觉得不对劲,已给了黄某红100万元,她完全有能力周转,为何还要100万元。黄某红回答说,做这种生意,钱越多越好。

  2003年11月,黄先生再次前往上海,发现自己上当了。

  到上海后,发现黄某红就像人间蒸发一样,租住的地方人去楼空,电话也联系不上。几经追问,黄某红的姐姐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妹妹在炒期货。

  “就是因为不知她在炒期货,否则根本就不会给她这么多钱。”黄先生表示。

  黄先生说,他后来去查黄某红的户头,里面已没有什么钱了,根本无法再炒期货,被强行停仓。

  上海那家期货公司的老板说,由于是异地客户,加上黄某红与其之前就认识,黄某红要求其开设账户用于接收资金,于是就开了个建行账户,并先后收到了那些汇款。但他们有签订期货经纪交易合同书,钱汇到后,他们将钱打入了黄某红的资金账户,但与黄某红已很久没联系了,公司也没法联系上她。由于交易状况危险,于是公司将黄某红的最后一笔交易强行平仓。

  黄先生觉得黄某红明显是恶意所为,是诈骗。黄先生说,黄某红明明没有赚钱,可却给他分红,并造成盈利的假象。黄先生到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表示这是民事纠纷,不给立案,要其上法院,于是黄先生才踏上了诉讼之路。

  昨日,记者试图与黄某红取得联系,但其手机已被停机。另一起涉及黄某红的期货官司自称委托黄某红炒期货屡屡亏损他将国贸期货告上法庭

  本报讯 (记者 陈艳通讯员小兵)为了要回83万元期货投资款,石狮人王某打了三场官司。之前的两场官司他都输了,如今他又到思明区法院起诉期货公司,要求返还其中的56万元投资款、利息3万元,并赔偿3万多元的保证金损失与9万多元的交易手续费。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某说,2001年8月至11月,自己汇了三笔保证金共56万元到黄某红(与前文是同一人)所在的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账户,2002年2月和5月,又汇了20万元过去。其间,他还汇了7万元到黄某红的信用卡上。

  他说,国贸期货公司在收到他的前三笔56万元后,2002年1月20日才通过黄某红通知他到国贸期货公司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并让王某在这些文件上签了名。之后操作时,国贸期货公司没有将每日的交易情况告知他,致使他对整个交易过程一无所知。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由黄某红替他交易。整个83万元的投资,他只从账户上取出过8万多元,其余近75万元都打了水漂。

  而国贸期货辩称,原告三次汇款共56万元汇到公司的同时,又将汇款单传真过来,上首写有“黄某,款已汇到,请查收”字样,公司是按他的指示转钱给黄某的,不应承担责任,而且王某从未表示异议。至于由黄某替王某交易一事,是原告同意的。2002年1月21日,王某与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里规定,黄某红是王某期货账户的“指令下达人”和“结账单签收人”,黄对期货行情把握不准,致使王某的期货账户屡屡亏损并交纳了大量的交易费用,这种结果应由王某和黄某红承担,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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