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明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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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7:27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从明天起,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将被处以罚款500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这是我市4月1日开始实施的《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进一步界定了文化市场的范围,对行政许可的规定更加规范,法律责任比较具体、严格,内容比较充实、可行。条例内容包括总则、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处以罚款500元,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者或表演者,不得无理中止演出、变更演出节目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的手段欺骗观众。对此行为,购票观众或听众有权退票并依法要求赔偿。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来源:《特区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