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路5年内不准“破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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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0:23 东方今报 |
修改后的《洛阳市市政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今报讯“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挖掘。”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市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条例第24条修改为: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除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跟原条例不同的是,如果确需挖掘道路并获审批,将不用再缴纳3~5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增开路口;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利用街道、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挂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利用城市道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占用、挖掘沟渠等排水设施;将用户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加压排水。而临时占道、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要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作者:记者 王秋欣 实习生 胡玉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