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管理制度的变化体现教育理念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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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1:19 新华网 |
今天,大学生首先是一个公民、他们拥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已成为广泛共识。新《规定》基于这一理念,不再把学生简单地当做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3月30日,多家媒体在显要位置刊登了教育部发布新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消息。其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一系列变化,成了各媒体突出报道的亮点,包括:考试时雇用“枪手”和充当“枪手”、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学籍;开除学籍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规定;首次写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大学生受处分后有了申诉权等等。新《规定》的出台可谓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适时之举,自然受到多方好评。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依法治校成为新时期高校管理的大势所趋。事实上,在公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时代背景下,高校内某些与现行法律冲突的规章制度,屡屡受到质疑,并引发多起诉讼。新《规定》力求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学习在法律框架内说话。比如,增设“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任、权利。针对以往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因依据、程序上不足而引发诉讼的现象,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与教育理念的进步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印象里,学校就是“管学生”的地方,大学生被看成是需要管教的人,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而这无疑与现代教育理念不尽相符。今天,大学生首先是一个公民、他们拥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已成为广泛共识。新《规定》基于这一理念,不再把学生简单地当做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而实现规章制度的与时俱进,就必须积极回应现实的挑战。一段时间以来,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学校自主处分权,被称为高校管理的“三大难题”。新《规定》力求破解这些难题。以大学生婚恋问题为例,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原规定与《婚姻法》中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的规定不一致;二是由于自2001年起,我国对高考考生就已不再限制“未婚”、“25岁以下”,且《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开始实施,也不再需要单位开具介绍信———这些制度和规定的突破将现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逼入某种尴尬境地,因此,改革是必然的事。实现规章制度的与时俱进,还必须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如新《规定》中要求“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这在互联网不普及、人们不知非法传销为何物的年代,自然是不可想像的。在圈点着新《规定》的进步性之时,我们更想表达的一层意思是:从更大范围、更普遍的意义上讲,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应是现代制度设计的必然品质。(评论员刘文宁)(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