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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小偷”≠小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3:51 信息时报

  近段时间,在广州市三元里村的街头巷尾,到处张贴着一些小偷劫匪的照片和资料。据说,这是村里保安队为提醒市民防盗抢的办法。针对有律师认为此举有侵犯肖像权之嫌的质疑,陆钦先生发表评论:《保护小偷肖像权太荒唐》,通读之后,我认为其文才叫荒唐!

  俗话说:“捉贼要见赃”。法律意义上的小偷(盗窃犯)不是一个永久的身份定义———对于一个人来说,“小偷”的有效期只能是自被公安机关认定或裁决始,到接受完处理(或服刑期满)走出派出所(或监狱)终。走出厚重的铁门之后,此人就不是小偷(盗窃犯),而只是一介普通公民。一个人,只要行过窃,就要负上“小偷”的烙印终其一生,这是不合理的,更不利于有过失足经历者改过自新。

  所谓的“小偷”肖像被四处张贴的情形,我也见过,“小偷”是经过认定(或裁决)但出逃了的;而作为多数情况的另一种,则只是“准小偷”,即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还未经公安机关裁决的,但出于破案的需要,公安机关经法律的授权可以通缉他们,但也只能称作“犯罪嫌疑人”。

  保安队的这种张贴肖像并指其为“小偷”的做法,虽“是与有关部门协商过的”,但有关部门对此举的默许,本身就值得质疑。其一:保安队终究只是民间组织,而作为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可以随意将公权下放吗?是否经过了法律的授权呢?法律依据何在?其二:保安队的所谓“小偷”,并未衡诸事实和法律,只能定性为不具法律效力的道德指认。作为与被指认对象属平等关系的民事主体,擅自将对方的肖像张贴并指为“小偷”,这不是侵犯对方的肖像和隐私吗?

  然而陆钦先生非但认为:“小偷……就不该赋予其所谓的‘名誉和肖像’等权利”,并反诘:“当他行窃时被人发现,大喊‘有小偷’时,这是不是损害了小偷的名誉权呢”。固然,正如鲁迅先生所谓:“指婊子为婊子”并不为错,但是指小偷为小偷,总要拿出事实依据来吧?难道“前小偷”和小偷可以简单划上等号吗?

  所以,三元里保安队此举,归根结底,我看,是在越俎代庖,对有过偷窃经历者进行有罪推定,是对有过偷窃经历公民的歧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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