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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生重大伤亡校长要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4:1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午休时间,谁来负责学生安全?”、“民校学生的保险该由谁买?”“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单方面的事情吗?”4月1日起,深圳开始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深圳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迈入法治化轨道。

  据悉,深圳市对校园安全管理倾注了大量的精力,《条例》先后经历市人大的四次讨论,最终得以出台。《条例》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又规定,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安全不让学校唱“独角戏”,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不履行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政府举办的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据测算,如果为民办学校购买保险,政府每年将增加财政开支约200万元。

  有关方面认为,政府不分学校的公办、民办性质,统一出资购买保险,体现了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民办学校的大力支持。《深圳商报》供稿(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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