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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安厅7条处罚新标准严管警用器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4:24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4月1日电记者安洋报道:为了进一步净化执法环境,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今天起,山西省公安厅清理整顿工作从源头治理着手,对各种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物资器材的厂家、商家进行重点清理整顿,对社会上乱着警服,非法持有警械(手铐、电警棒、催泪喷射器等)和非警务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全部予以清缴没收,并对随意安装警灯警报器等非法销售者进行应有的处罚。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为期两个月(4月1日至5月31日)分调查摸底阶段从4月1日至15日,届时山西省公安厅将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同时各市县公安机关要组织专人对辖区内公开、半公开或隐密销售警用器材的商铺摊点进行调查、摸底、取证,掌握其经销手法、渠道、货物来源和存放地点及主要负责人行踪,为集中清理奠定基础;集中整治从4月16日至5月15日进行,这一阶段省厅将组织全省统一行动,重点打击各种非法销售行为,同时对社会上乱着警服、非法持有警械、非警务车辆喷涂警车,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进行处理,集中整治期间,省厅将派出督导人员对各市公安局的整顿情况进行督察;检查验收从5月16日至31日进行,各市公安机关要将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向省厅领导组进行专题汇报后,省厅将派出督察组逐一检查验收,对清理整顿不彻底或留有死角死面,以致庇护、纵容不法人员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公安厅对非法生产、销售和持有使用警服、警械、警灯、警报器行为制定以下条款予以处罚。

  1.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警用械具,警用标志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对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批准的警服定点生产厂,只允许按装备部门核准的计划生产,禁止擅自对外销售,否则,按非法销售行为处罚,产品没收,并处5倍以下罚款,法人代表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第一条处罚。

  3.非法经营销售警用装备物资器材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店铺查封,产品没收,并处5倍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一律予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4.非警务人员穿着警服(含带臂章多功能大衣),持有警用标志产品,警用械具的,全部予以查扣没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非警务车辆喷涂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产品一律拆除没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6.这次清理整顿中,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自首,具结悔过,并书面保证决不再犯,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所有剩余产品必须全部追缴。

  7.对这次专项清理整顿中发现并处理的非法经营销售人员要逐一造册登记,并责令其作出书面保证,否则,从重惩处。

  今后,山西省无论哪个市县再次出现或发生非法经销警用物资器材的情况,省厅将追究当地治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职能主管部门因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致使警用器材物资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降职,撤职处分;各级公安机关行政财务部门为从非正常渠道购买的警用物资器材办理合法手续和支付费用的省厅将不再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违法购买警用物资装备器材的和公安民警违规擅自购买警用物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为搞好清理整顿工作,山西省公安厅专项清理整顿领导组设举报联系电话:0351—8309507,各级公安机关在清理整顿中遇到不明确的事宜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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