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处罚权 今起“下放”各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5:23 东南快报 |
本报讯从今天开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下放”到区建设局。届时,对于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会议的,区建设局最高将可给予三万元的罚款。 昨日,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召开争创文明城市动员大会。与会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决定委托区建设局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行政处罚权。 据悉,市局下放权限后,针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情况,各区建设局可按规定对其处罚。这些违规情况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不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等。 此外,若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擅自改变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区建设局也可采取责令其改正、罚款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措施。(来源:张志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