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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连带责任考政府善治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6:03 金羊网-新快报

  石敬涛(山东)广州市原已废止的出租屋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将重新实施,由出租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共同履行治安管理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房东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等藏污纳垢行为的,要担负一定连带责任。(据《新快报》报道)“你无法拒绝恶鸟从头上越过,却可以拒绝它在你头上做窝。”对于出租房屋连带责任,有人曾经用这么一句话作了一个妥帖的比喻。从道理上来讲,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有处置权。现在,对这种处置权附加了一个“条件”和责任,笔者认为,公共管理部门出台《治安责任书》,要求业主要“有屋择人租”、拒绝“恶鸟”在自己的头上“做窝”,其实强调的就是一个业主的自制管理问题。但是,如何能让出租人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够辨别承租人是“好鸟”还是“恶鸟”,这显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让房东们为了知道承租人是否是在卖淫、嫖宿暗娼、赌博等活动,而都去监督、侦察甚至去“窥探”承租人个人隐私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对于社会治安的管理和维护,也应该是公安等公共管理部门的“天然”的责任。所以,这种连带责任只能是一种“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的和含糊的。具体讲来,这种连带责任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的连带责任只应局限于业主在出租房屋时,是否按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履行了必要的报备手续;其次,房东们对社会治安管理责任应该只限于举报义务。而且,对于这种举报,管理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通过这种善治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手段,寻求出租房屋连带责任中出租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租人、承租人三方责任的均衡与和谐。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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