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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越位”起争议 仲裁到底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6:35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4月1日电(记者禹志明)湖南省常德市一起仲裁案在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由于仲裁委员会不依法签发裁决书,裁决没有产生效力;仲裁委员会随后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又撤换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在仲裁中的越位行为引起了法律专家的关注。

  仲裁案引发争议

  据湖南省常德市正鹏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负责人姚和平介绍,1997年7月,正鹏公司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红云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红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红云公司承建一栋商住楼。尽管红云公司逾期完工,但当时双方还是以书面形式结算两清。然而,2003年6月,红云公司以正鹏公司欠7万元工程款为由,向常德仲裁委申请仲裁。于是,正鹏公司也于2004年4月以红云公司延期交房为由申请仲裁。

  正鹏公司负责人姚和平介绍,在结算纠纷的仲裁中,红云公司提出的是7万元工程款,然而当时仲裁庭却代替红云公司请求,于2004年2月作出由正鹏公司补付红云公司63万元工程款本息的34号裁决。这个裁决的裁决事项完全超出了红云公司的请求事项范围与仲裁协议范围,在程序上违反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姚和平认为34号裁决在实体上也存在错误:如一方面裁决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地裁决履行该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34号裁决导致正鹏公司价值300多万元的铺面被查封。而在之后正鹏公司同红云公司的工期纠纷中,经仲裁庭裁决后正鹏公司获胜。然而由于裁决书长期被压着不予签发,使正鹏公司被查封的门面不能解封,直接影响出租。

  为何撤换首席仲裁员

  在裁决书迟迟不签发的情形下,正鹏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收到了常德仲裁委员会的书面通知。常德仲裁委员会以“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为由,提出要更换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要求正鹏公司在三日内另行选定或委托指定的首席仲裁员。

  正鹏公司提出疑问。常德市法制办副主任、常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贺中辛则表示,仲裁委员会需要对仲裁负责,所以尽管没明确规定,但仲裁庭作出的文书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签发。他说,怎么裁是仲裁庭的事,文书签发是我们的事。对于这起仲裁案,仲裁庭总共三次作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首席仲裁员没有公正审理案件,对一些法律关系没理顺。我们仲裁委对裁决提出了意见,在10月14日研究决定撤换首席仲裁员张智慧前,同她本人沟通过,但她还是坚持原来意见。

  但是,正鹏公司认为仲裁庭作出裁决后,部分人不能因裁决结果与自己的意见不同就阻挠裁决书的签发,并且要撤换首席仲裁员。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仲裁委无权干涉裁决

  据有关专家介绍,根据法律法规,仲裁的灵魂是自愿;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自律性社会团体,仲裁机构是维持仲裁日常活动的事务性管理性机构,不具有权力性,它不同于法院与政府机关。专家指出,如果仲裁委权力过大,那么仲裁就毫无意义了,等于在法院多增加几个人手而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仲裁有错,那也是法院来认定,仲裁委员会是不应该干涉的。

  武汉仲裁委主任熊世忠介绍,仲裁委是为仲裁庭做服务工作的,本身不能干预仲裁庭的仲裁。这是仲裁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如果对仲裁庭的裁决有异议,也只能提醒。如果仲裁庭坚持意见,那绝对只能按照仲裁庭的裁决办,应签发裁决书。对此仲裁法有明文规定。一个裁决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错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只能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有错,进而裁定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起草和定稿的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与资深仲裁员罗世英介绍,仲裁是非官方非强制的,仲裁员是当事人指定的,除非死亡,或者需要回避才撤换。仲裁委员会没资格改变合议庭的裁决,没有权力不签发裁决书。裁决以仲裁庭三位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即使裁决有错,那也是按照法定程序由当事人申请原仲裁庭修订,或之后向法院提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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